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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心理调节,办案人员心理调节方案

cysgjjcysgjj时间2024-05-26 08:54:40分类心理调节浏览39
导读: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办案人员心理调节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办案人员心理调节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假如你是律师,你会维护罪犯的人身权利还是站在道德的角度重罚?律师打官司不尽责,该怎么办呢?如果看守人员在看守所精神失常、伤残或死亡,看守人员的家属该怎么办?你认为单位……...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办案人员心理调节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办案人员心理调节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假如你是律师,你会维护罪犯的人身权利还是站在道德的角度重罚?
  2. 律师打官司不尽责,该怎么办呢?
  3. 如果看守人员在看守所精神失常、伤残或死亡,看守人员的家属该怎么办?
  4. 你认为单位给每个员工做心理健康测试是对员工的关怀吗?

***如你是律师,你会维护罪犯的人身权利还是站在道德的角度重罚?

作为法律人的律师,如果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会站在法律的角度,理智的去看如何正当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不是站在道德的高度去要求重罚犯罪嫌疑人。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前者规定是否构成犯罪要由法律事先设定;后者强调犯罪行为与所受的刑罚处罚相适应。因此,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的罪行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都是由法律事先规定的。律师对这些规定都是十分清楚的,理解也是专业的,不存在律师站在道德的角度要求重罚犯罪嫌疑人,法律就会重罚犯罪嫌疑人。

办案人员心理调节,办案人员心理调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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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设立也主要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这也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的权力义务和职业道德相符合,即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要用法律的思维去对待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站在道德的角度去看待犯罪及犯罪嫌疑人。

因此,社会大众也不能站在道德的角度去看待律师的行为,去要求律师的行为,否则的话,就失去了设立律师辩护制度的意义。我们正在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确的、理智的看待律师的行为,才能建成伟大的法治国家

律师有"重罚"的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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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辩护人,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被判***的人,也有他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有人认为,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是“***"所为,这是错误的,不符合法治精神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从本质上说,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道德比较泛化和抽象,不像法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律师代理或辩护是“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道德为准绳"。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只是作为法律人"补强"被告人,争取能和强大的公诉人达到平衡。至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要由法官居中作出判决,辩护律师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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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辩护人替公诉人说话,要求“重罚"被告人,这既不符合法律设置辩护人的初衷,也不能实现被告人花钱请律师的意图。

本人按法律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好自己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

如果本人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无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有权替自己辩护,这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被告人因受客观及主观条件限制,一般不知如何为自己行为辩护,他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技能。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案件时可根据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律师执业技能替被告人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律师辩护本质上还是被告人辩护,并不代表律师本人替被告人犯罪行为进行辩护。

作为一名律师和公民,本人日常生活里对一些故意犯罪行为深恶痛绝,从内心里渴望司法机关从重处罚被告人。例如危险驾驶罪案件,有一些律师和社会名流在媒体上呼吁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为他们犯罪行为轻微。我坚决反对从轻处罚醉驾犯罪行为,不能因为醉酒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认为其犯罪行为轻微,应当立法从重处罚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初犯判拘役再犯判徒刑,要把危险驾驶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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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群众可以当道德审判者,而接受了委托的辩护律师必须根据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注意了,这里必须说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因为在***判决定罪前,没有人是罪犯!

无论什么样的律师,凡是犯罪事实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发展,危害国家集体利益,伤害人民生命,做出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政治上抹黑祖国,实际上背叛祖国,从事判党叛国,从事敌特活动的犯罪分子,律师为其开脱辩护,都是助纣为虐行为,都是罪大恶极表现,律师应该站到哪一边,比谁都清楚!什么犯罪份子的人身权利呀,道德角度啊,一切以法律的尊严为准绳,重罪必杀之!!!

律师打官司不尽责,该怎么办呢?

啥办法也没有。因为你根本不懂法律,被律师“敷衍”了也不知道。等知道了,钱已交了,不给退了,或者已经有后果了。

我说的不是没有根据。

执行过一个案例,因货款还牵涉产品质量问题。告诉被执行人先履行义务还钱,然后向厂家追偿。等追偿打官司时,***不给立案,因为虽然产品质量有问题,但是不能证明是该厂家产品。原来在货款诉讼时,被告(被执行人)虽然聘请了律师,但律师没有告诉他向***提出要求产品质量鉴定,而是自行鉴定,确实是产品质量问题。但是不能证明是那个生产厂家的产品。

我遇见过一个真实事情,某地区一户两起小楼***,补偿费160.0000,老人去世,有两个儿子,老大家人齐全,老二以固去家里剩下妻女二人,老大说,老二以死其要分发生***,双方各请律师诉至***,律师费用安比例收取,原被告律师费各80000元,判决如,老二其女代位继承和老大平分,但是从原有的钱财中拿出%5补给老二妻子,我认为很公平了可是双方不服上诉为持,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相加大概20万,二审律师费各8万,共计32万,原被告花掉了52万费用,这不计自己的花销,这样的情况怎么样,我说是拿了冤大头,钱多了没处花。

律师不尽责?这是一个除了***用诉讼方法以外很难厘清的争议。

最难厘清的就是‘’职责标准‘’!这就像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世界上就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件,所以律师办案的职责标准就只能是笼而统之!

通常来说,律师办案在程序上没有尽到职责、就像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不可饶恕一样,是可以追责的,比如,没有在法定期间递交证据材料导致败诉、没有按司法文书规定的时间出庭导致败诉等等,在只需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官指定的程序执行上出现差错,是可以追责的。

在实体争议问题上,在工作态度上,就只能取决于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而排除对律师的反感来消除对律师的不满意。

双方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向承办律师所在地的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投诉。

也可以以合同***为由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所在地***提***讼。

一是要看与律所的委托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二是看律师行业通行的做法。

第一点好理解,我们不多说。关于第二点,我多说一点。

先举个前几天的事情做例子。当事人要到外地***选定鉴定机构,但是律师说你自己去吧!这是不是律师不尽责呢?律师们都会认为“不是”。因为律师决定不了选哪家鉴定机构,选鉴定机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与法律知识有关的工作。

如果,涉及到是否需要鉴定,要鉴定什么事项,鉴定结果如果对自己一方不利怎么办这类问题,而律师不提供任何意见,完全让当事人自己决定。这样做的律师就是不尽责。

我再举一些律师不尽责的情况:

1.因错误地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或大部分未得到***支持。注意:前提是错误判断法律关系。

2.***金额至少有50%以上没有得到***支持。因为有些律师是按照当事人的***金额收取律师费,为了多收律师费,不管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有道理。

3.没有收集本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向***申请调查令而没有申请,应当向***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而没有提出。

4.应当反诉,而没有反诉。

5.没有根据案情起草书面答辩状,没有准备证据目录。

如果看守人员在看守所精神失常、伤残或死亡,看守人员的家属该怎么办?

凉拌!真得只有凉拌!进去之前有[_a***_],传染病什么的这类和一些急症你想进都进不去。在里面犯病也是凉拌!我大舅子在里面精神病复发一点没有自理能力了才叫领回去了。大概给你个标准 里面不允许死人(死监狱外面跟监狱无关) 别的都好说,保证出来前检查不出来毛病就行

看守所在押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强制措施的未决人员,一类是已决残刑罪犯,统称为押员。押员在押期间出现人身问题,按照不同具体情形处理。一是出现疾病的,只要生活能够自理的,由看守所负责安排治疗,费用财政列支。二是伤残。生活能够自理的伤残,比照疾病处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具体情形区别处理(后边具体说)。三是死亡的。因突发疾病死亡,看守所已经尽力紧急抢救,无过失的,尸体家属领回自行处理,拒绝领回经多次通知仍然拒不领回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处理,费用家属承担。看守所有过错或者过失,并无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对看守所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公安机关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四是因疾病伤残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a,因因疾病丧失自理能力的未决押员,看守所提出建议,由办案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强制措施。已决罪犯由看守所提出建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保外就医,即由家属领回治疗。b,外力伤残丧失自理能力的,按照患病规定处理。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办理变更强制措施,不得保外就医。c,精神失常也是疾病,按照患病情形处理。了解了规定,家属能够做的,是根据不同情形代为申请取保受审,保外就医。对看守所处理认为不合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包括驻所检察室申诉,有条件的还可以寻求驻所律师援助。押员死亡的,对死亡补偿金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提出国家赔偿裁定。


提问应该问的是,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伤残或死亡,家属该怎么办的问题,下面我来回答一下。

我们知道看守所是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在这样一个武警警戒、公安严密监管,环境十分封闭的地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可能高度紧张,心理上也不会放松的。再加上可能对所犯罪行及将面临惩罚担忧恐惧,度日如年的日子可是真不好过。

尽管看守所的硬件设施合格,保证饮食质量和数量,不会忍饥挨饿。但正常人都会患病的,被关押在这特殊场所的人,生病也不见怪了。一般看守所都标配有专门医护人员,有的还有驻所医院,针对这特殊场所和人群,***取24小时值班制。对于精神失常或病患者,看守所驻所值班医生会及时诊疗。如果病情严重,经审批立即送往所外医疗条件好的医院救治。

对病情严重的、不适合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办案单位提出建议。办案单位会根据其病情,做出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因自身疾病,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按监管工作规定属于正常死亡,监管部门会建议民政部门,对其亲属予以适当救助。

当然,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期间患重病,搞清楚病情病况,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自己或聘请律师,向侦查办案机关提交保外就医申请。若犯罪嫌疑人不幸死亡,要搞清死亡原因,依法依规的配合,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勿做出违法行为,得不偿失。
另外,对监管部门的调查决定不服,可以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检察官依职责会依法公正公平的予以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及亲属的合法权益。

你认为单位给每个员工心理健康测试是对员工的关怀吗?

这是个“一箭双雕”的好做法。

第一,有利于员工重视自身的心身健康

对大多数上班族来说,生存是由两部分构成的:工作+生活,在经济压力这么大的情况下,有的人2/3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工作上,希望能多挣点钱,让自己和家人过上好的生活。可是,工作不是那么好做的,钱不是那么好挣的。当他们受尽挫折,却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效果时,就很容易焦虑抑郁失眠,从而影响工作,生活质量下降,幸福指数降低。让员工实时监测自身心身健康水平,就像知道了天气的“晴雨表”,我们自身为了健康也会自我意识地调节

第二,有利于单位的稳定和谐,发展壮大

一根筷子轻轻被折断,十双筷子牢牢抱成团。一个公司的发展壮大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需要一个团队一起努力。但是,如果在单位里有一个人情绪不稳定,易怒易于同事起冲突,那他影响的是整个团队的氛围。如果有客户来访,感受到这样既压抑又容易爆发的环境,也是不敢合作的。

综上,单位给员工们安排心理健康测试既有利于员工自身重视心身健康水平,学会自我状态调节,也会有利于单位树立良好的形象,打造业务能力更强大的团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办案人员心理调节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办案人员心理调节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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